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因故障或其他情事,車長須將列車停於站間中途,指派適任人員馳往通
  知站長或中央控制區間之調度員,該適任人員於馳往途中,如發現列車
  馳來,應即安置嚮燉後,顯示臨時手作險阻號誌,使其停車,並將列車
  故障停於中途情事,通知該列車司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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