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