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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測繪業登記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非測繪業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測繪業登記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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