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測繪業登記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非測繪業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測繪業登記證之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