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
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
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
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
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
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
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
得有障礙物。
八、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時,依下表裝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九、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有複層式停車設施者
,其撒水頭設置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
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九款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
場撒水頭之裝置規定,理由同前條說明一。另考量複層式停車設施須
延伸配管至車輛間,使撒水頭配置於車輛上方或四周,俾利完整防護
,爰其撒水頭裝置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二、為符法制體例,第一項第八款及表、第二項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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