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國適用本公約規定時,對各國不得差別待遇。 二、但下列情形不以差別待遇論: (一)接受國因派遣國對接受國使館適用本公約任一規定有所限制, 對同一規定之適用亦予限制。 (二)各國依慣例或協定,彼此給予較本公約所規定者更為有利之待 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