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館人員就其對派遣國所為之服務而言,應免除接受國關於僱用外
      國勞工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任何有關工作證之義務。
  二、屬於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之私人服務人員,如不在接受國內從事其
      他有償職業,應免除本條第一項所稱之義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