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館人員就其對派遣國所為之服務而言,應免除接受國關於僱用外 國勞工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任何有關工作證之義務。 二、屬於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之私人服務人員,如不在接受國內從事其 他有償職業,應免除本條第一項所稱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