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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載重線之勘劃及證書之發給)
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 舶載重線證書。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有人應於期滿前重行申請 特別檢查,並換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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