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機關對於商港區域因大量油之排洩致該海域之廣大範圍在海洋環境保全
  上受重大障礙對人身及財產有遭受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報請商港主管機
  關會同有關機關採取緊急措施,並得於必要時毀壞裝載排洩油之船舶或
  處分現場附近海域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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