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保存條件及期限,以系統性之方式儲存於特定區域,並予必要之監
    控。
二、依其放行、隔離或拒收之不同狀態,分別儲存於特定位置,或以其他
    得確保辨識之方式區別之。
三、成品儲存之識別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或識別碼、批號及數量。
  (二)影響產品品質之關鍵性儲存條件。
四、訂定能確保庫存完善週轉之措施,並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五、實施定期盤點存貨,確認存貨品項、數量及與盤點允收基準之一致性
    ;其有顯著差異者,並予調查。
〔立法理由〕
化粧品成品儲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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