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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 定者外,為三十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
〔立法理由〕
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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