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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 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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