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技能檢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得應技能檢定合格者
之申請,發給技術士證書。技術士證或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申請換發或
補發。
中央主管機關得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於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提供技術士名冊等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技能檢定相關授權規定,爰將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納
    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統一規範,故刪除第二項規定。
二、配合第二項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
三、第一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