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製造、進口、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化學製品,
應符合該化學製品之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
。
前項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