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處分,本公司應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起,向證券 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交易系統申報。 前項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違約處理專戶 」處理之。但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為 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以議價交易方式處分 ;委託人以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以向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買回方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