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處分,本公司應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起,向證券
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交易系統申報。
前項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環華證券金融公司違約處理專戶
」處理之。但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為
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以議價交易方式處分
;委託人以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以向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買回方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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