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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 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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