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之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
、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
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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