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
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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