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護欄
  高架高速道路應設護欄,其高度(包括緣石)不得低於八0公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