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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秘書室及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平時應監督所轄工作者確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工作場所、機械、設備等設置之防護設施,應經常檢查並保持其性能 。 二、個人防護器具,使用後應妥為清理、維護,並做妥善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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