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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水壩應具左列附屬設備: 一、能全排放非常洪水之溢洪道。 二、維持與安全上必要之壩內測定設備及管理上必需之水位觀測站、雨 量觀測站、排洪警報設備及有線、無線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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