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 由各分庫於月終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 對清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填具寄存保管品 餘額表,轉報總庫及本府財政科備查。 寄存保管品餘額表,轉報總庫及本府財政科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