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暫停招生時,應於學生權益事項處理妥善後,再報請本府核准暫停
招生。
前項暫停招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
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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