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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補習班暫停招生時,應於學生權益事項處理妥善後,再報請本府核准暫停 招生。 前項暫停招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 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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