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在市區道路範圍內設置下列設施時,應經管理機關許可:
  一、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變壓箱、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
      設施、自來水救火栓、加壓設備及其他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店舖、倉庫、停車場、廣場及其他類似之設
      施。
  前項設施係建築法所規定建築物者,應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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