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使用道路之設施,在路面或其上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儘量靠路邊或人行道。但對交通或景觀無顯著妨礙者,得設置於交
      通島、圓環及其他類似地點。
  二、不得設於道路交岔路口、接續點或轉彎處之地面。三、懸空設施最
  下端與路面拱頂之淨空,不得少於四.六公尺。但人行道上空或商店之
      廣告牌,得減至二.五公尺。
  四、依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及停車需要規劃路邊收費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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