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縣議會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提出於同次會議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於同次會議者,須
      有他事相間;提出下次會議者,須證明提出人係屬原決議案之得勝
      方面者,如係無記名投票須證明提出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前項復議案,於開會前以書面提出者,須有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連署,
  於開會時間以書面或口頭提出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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