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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設之補習班,與本規則施行後之規定不符者,應於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本府應撤銷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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