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車輛溜逸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站長應立即通知車輛溜逸方向之鄰站站長及中央控制區間之調度員
      ;鄰站站長或調度員接到通知後,應竭力設法使其停車,必要時並
      應通知前方站站長。
  二、有關站長及中央控制區間之調度員,對鄰近路線通行之列車,視當
      時情況得使列車停車暫緩開出或將情事通知該列車乘務員注意運轉
      。
  三、因拖回在中途之溜逸車輛而開行之行車,依傳令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三款情事,如係施行電氣路牌閉塞式、嚮導通信式或嚮導隔時法
  區間站長,應將路牌或嚮導員臂章收回並予加鎖保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