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
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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