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車輛或車軸發熱及其他故障,認為運轉上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將其摘解
  。
  列車運轉中裝載火藥類或其他有易燃、爆炸之虞之貨物車輛,其車軸發
  熱時,應視當時情況使列車停車,俟其冷卻或將速度降至無危險程度繼
  續駛達前方站後,予以摘解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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