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或車軸發熱及其他故障,認為運轉上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將其摘解 。 列車運轉中裝載火藥類或其他有易燃、爆炸之虞之貨物車輛,其車軸發 熱時,應視當時情況使列車停車,俟其冷卻或將速度降至無危險程度繼 續駛達前方站後,予以摘解等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