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
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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