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成本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減其累
  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依前項方法所求得之價格為成本價格。
  建物估價以求取重建成本為原則。但建物使用之材料目前已無生產或施
  工方法已改變者,得採重置成本替代之。
  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極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
  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重置成本,指與勘估標的相同效用之建物,以現代建材標準、設計及配
  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