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本公約聽由聯合國會員國或其專門機關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
    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三、本公約聽由本條第一項所稱之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為之。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之交存,通知已經簽署或加入
    本公約之所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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