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約應聽由聯合國或任何專門機關之全體會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當 事國,及經聯合國大會邀請成為本公約當事一方之任何其他國家簽署, 其辦法如下:至一九六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在奧地利聯邦外交部簽署, 其後至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在紐約聯合國會所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