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除本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領館人員就其對派遣國所為之服務而言
      ,以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應免適用接受國施行之社會保險
      辦法。
  二、專受領館人員僱用之私人服務人員亦應享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豁
      免,但以符合下列兩項條件為限:
    (一)非為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
    (二)受有派遣國或第三國所施行之社會保險辦法保護者。
  三、領館人員如其所僱人員不享受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豁免時,應覆行
      接受國社會保險辦法對僱用人所規定之義務。
  四、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豁免並不妨礙對於接受國社會保險制
      度之自願參加,但以接受國許可參加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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