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本條第三項另有規定外,領館人員就其對派遣國所為之服務而言
,以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應免適用接受國施行之社會保險
辦法。
二、專受領館人員僱用之私人服務人員亦應享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豁
免,但以符合下列兩項條件為限:
(一)非為接受國國民且不在該國永久居留者;
(二)受有派遣國或第三國所施行之社會保險辦法保護者。
三、領館人員如其所僱人員不享受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豁免時,應覆行
接受國社會保險辦法對僱用人所規定之義務。
四、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豁免並不妨礙對於接受國社會保險制
度之自願參加,但以接受國許可參加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