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資遣
、撫卹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
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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