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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解程序當然終結: 一、調解成立。 二、調解不成立。 三、當事人聲請撤回調解並經他方當事人同意撤回者。 當事人撤回調解之聲請或撤回調解之同意者,視為調解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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