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應收取環境維護費
,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等公共設
施建設經費之財源。
前項環境維護費,得依其許可採取量收取;其收取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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