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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 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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