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
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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