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管理機關對於裝載油、散裝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品之船舶所排洩之 油或有害物質等有引起海上重大火災之虞時,得對可能發生火災海域之 人,禁止使用火、能引火物質或暫停其可能肇致火災危險之工作,並得 責令在該海域船舶之船長將其船舶駛離或中止進入該海域,非救助人員 ,應一律迅速撤離或限制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