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商港管理機關對於裝載油、散裝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品之船舶所排洩之
  油或有害物質等有引起海上重大火災之虞時,得對可能發生火災海域之
  人,禁止使用火、能引火物質或暫停其可能肇致火災危險之工作,並得
  責令在該海域船舶之船長將其船舶駛離或中止進入該海域,非救助人員
  ,應一律迅速撤離或限制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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