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應不得低於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可
  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等增加或替換之。
  一、凡設計有飛航機械員席位之航空器,飛航組員中應包括一名飛航機
      械員,但該席位之工作能由執有合格飛航機械執照之其他飛航組員
      完成,且不影響其正常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當駕駛員在其工作席位上無法安全完成其飛航任務時,飛航組員中
      應包括一名執有合格執照之領航員。
  三、駕駛員應經訓練並具備操作航空器與所使用無線電通信裝備之能力
      。
  飛航組員應依據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
  器,並不得逾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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