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應不得低於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可
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等增加或替換之。
一、凡設計有飛航機械員席位之航空器,飛航組員中應包括一名飛航機
械員,但該席位之工作能由執有合格飛航機械執照之其他飛航組員
完成,且不影響其正常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當駕駛員在其工作席位上無法安全完成其飛航任務時,飛航組員中
應包括一名執有合格執照之領航員。
三、駕駛員應經訓練並具備操作航空器與所使用無線電通信裝備之能力
。
飛航組員應依據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
器,並不得逾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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