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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長照機構違反許可設立之標準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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