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
  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陳情。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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