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
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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