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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 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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