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祕書處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
各委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關於繕印、保管、分發秘密文件之手續,及指定負責辦理此等事項員工之
管理,由祕書處另定辦法,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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