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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 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 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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