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兼任人於職務上簽名時,應記載其為兼任之旨。
繼任人依前任人或兼任人作成之公證書,而作成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時,應記明其為繼任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