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
一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關於懲戒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
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