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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緊急停車道 未設路肩之高架高速道路,應設緊急停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長 度不得少於一五公尺,兩端漸縮區亦各不得少於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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