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緊急停車道
  未設路肩之高架高速道路,應設緊急停車道,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長
  度不得少於一五公尺,兩端漸縮區亦各不得少於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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