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除有不符第十條第一項前段有關班舍總面
積規定之限制外,其他與本規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接到本府通知之日起
一年內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由本府撤銷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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