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73
人,瀏覽人次:
96901478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或採購 法等規定辦理。 動產保管人善盡保管責任,致增加使用效益或延長使用年限達一定程度 有具體事實者,應予適當之獎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