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須處理者,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其施行細則或採購
  法等規定辦理。
  動產保管人善盡保管責任,致增加使用效益或延長使用年限達一定程度
  有具體事實者,應予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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